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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民初1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邱惠平与XX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惠平,XX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1505号之一原告:邱惠平,男,汉族,1991年7月30日出生,务工,现住安徽省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亮,安徽赵洪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毓佳,安徽赵洪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峰,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原告邱惠平诉被告XX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邱惠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邱惠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邱惠平负担。审判员  毛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