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9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蒙娜丽莎婚纱摄影设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西安蒙娜丽莎婚纱摄影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9152号原告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新光村第二组西安惠达物流有限公司临街门面房3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663160515W。法定代表人林志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昌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蒙娜丽莎婚纱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623910203G。法定代表人夏仲阳。委托代理人XX,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森,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蒙娜丽莎婚纱摄影设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853.5元,剩余853.5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