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汤群良与湖南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群良,湖南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汤群良,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群良与被执行人湖南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长潭佳园小区第3栋606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及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25786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零点二的标准自2014年3月4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3日止)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第一项已执行完毕,第二项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