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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与崔海松、崔付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崔海松,崔付寿,姜美丽,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925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负责人王鲁胜。被告崔海松。被告崔付寿。被告姜美丽。被告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宝。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王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与被告崔海松、崔付寿、姜美丽、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元及保全费220元,共计32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志升审判员  宋丽娜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