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金德橡胶(福建)有限公司与韩献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橡胶(福建)有限公司,韩献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218号原告:金德橡胶(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工业园区工贸新区工业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943897428。法定代表人:王天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汀,男,系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献伟,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原告金德橡胶(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献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金德橡胶(福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德橡胶(福建)有限公司以其与韩献伟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德橡胶(福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21元,减半收取1260.5元,由金德橡胶(福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寿 锋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人民陪审员 林 晓 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洁(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