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刑初137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2017年3月17日被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秋晨、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在其租住的韶关市武江区沙洲路桥某号房子内先后三次容留李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7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在韶关市武江区福彩路某号“朋友”休闲店抓获被告人郭某及吸毒人员李某1。经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快速检测板检测,郭某、李某1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反应。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款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建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玥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