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舒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某,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徐某,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无业,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徐某与申请执行人舒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