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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舒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某,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徐某,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无业,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徐某与申请执行人舒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