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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民初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丁秋平诉于德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0民初755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对原告丁秋平诉被告于德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2017)黑0230民初755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30民初755号中“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德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