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民初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丁秋平诉于德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0民初755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对原告丁秋平诉被告于德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2017)黑0230民初755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30民初755号中“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德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