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方庆洪、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庆洪,黄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834号申请执行人:方庆洪,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黄建平,男,1975年3月3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庆洪与被执行人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黄建平名下有牌号为浙G×××××、浙G×××××两辆小型轿车,现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财产调查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该终结。综上被执行人对尚欠借款本金113500元及利息,执行费1603元,诉讼费2460元应负担的债务仍负有继续清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8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俊鸿审判员 陈建生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冰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