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6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金萍与孙方泉、谭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萍,孙方泉,谭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423号申请人:刘金萍,女,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孙方泉,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谭文娟,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刘金萍与孙方泉、谭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金萍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结被申请人孙方泉、谭文娟的银行存款350642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金萍以担保人葛瑞旗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站西路宝文国际花园某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095**号)和担保人刘某名下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温馨家园3幢503室房屋(房地权包字第××号)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金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方泉、谭文娟的银行��款350642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葛瑞旗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站西路宝文国际花园某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095**号)和担保人刘某名下位于合肥市太湖东路温馨家园3幢503室房屋(房地权包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