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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三门县陈中潭青蟹经营部与温州市五马美食林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陈中潭青蟹经营部,温州市五马美食林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560号原告:三门县陈中潭青蟹经营部,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滨海大道9号(三门县农贸综合市场二层C-26号)。经营者陈中潭,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8********,住三门县海润街道园里村南片***号。被告:温州市五马美食林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五马花园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59898D。法定代表人:朱少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三门县陈中潭青蟹经营部与被告温州市五马美食林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三门县陈中潭青蟹经营部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陈中潭青蟹经营部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陈中潭青蟹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由原告三门县陈中潭青蟹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巍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