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朱东坡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坡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19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东坡,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肃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肃宁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东坡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东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朱东坡伙同朱某(已判刑)酒后从肃宁县梁村镇东何家庄村步行至河间市兴村乡杨头村,先后进入董某1、赵某4家,无故将两家的门、窗玻璃砸坏后离开。后朱东坡、朱某等人又来到杨头村,与赵某4、赵某1等人发生殴斗。朱某将赵某1的腰部打伤、头部砍伤。经鉴定,赵某1的损伤为轻伤。检察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东坡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东坡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朱东坡伙同朱某(已判刑)酒后从肃宁县梁村镇东何家庄村步行至河间市兴村乡杨头村,先后进入董某1、赵某4家,无故将两家的门、窗玻璃砸坏后离开。后朱东坡、朱某等人又来到杨头村,与赵某4、赵某1等人发生殴斗。朱某将赵某1的腰部打伤、头部砍伤。经鉴定,赵某1的损伤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朱东坡已赔偿被害人赵某1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赵某1表示不再追究朱东坡等人的责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朱东坡的供述,2010年2月17日晚,其喝了酒后,其亲叔伯兄弟朱某说在杨头挨欺负了,叫其去杨头村。到了村南董某2家里,朱某把董某2家的门弄坏了,其拽着朱某向西走了。其和朱某进了赵某1家,用砖头砸了赵某1家几块玻璃,然后有人追他们,在赵某1家的院子里有人给了其胳膊一刀,当时就破了,不知道是谁砍的。其与朱某就跑出来,在村东与朱某分的手,后来的事其就不知道了。庭审供述,打架的时候其在场了。其自愿认罪。朱某和被害人调解的时候,其给了朱某15000元用于赔偿被害人。2、同案犯朱某的供述,其当时喝酒喝多了,其和朱东坡去的董某2家,董某2开门后,其把他家的铝合金门踹坏了。其从董某2家出来,没见到朱东坡,就向西走时碰到了赵某2和他母亲,赵某2让其别闹了,其与他争执,用砖打了他脑袋一下,他就回家了。后来有几个人砍其,把其的脸砍破了,其把刀夺过来,那些人就往北跑,其中一个人跑到赵某2家,一会儿从里面出来一个人,其就用砍刀砍了那人一刀,就跑了。3、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2010年2月17日晚10点多,其家的门窗玻璃全被人砸了,是何庄村的朱某、朱东坡砸的。其当时就报了警,派出所的同志过来看了现场就走了。到了12点多时,就听见外面乱起来,其和赵某7、赵某4跑出去,看见朱某、朱东坡带着五六个人正在打赵某2和他父亲赵某8,朱某带着刀就将其头顶砍伤了,又用铁锨拍了其的后腰,当时其就昏了。后来,经河间法院调解,朱某赔偿了其28000元,赔偿了赵某22000元,已经支付,他们不再追究朱某、朱东坡等人的责任了。4、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赵某1给其打电话说家中被砸了,其到了他家,看到他家门已经被踹坏了,玻璃被打坏了好几块,他说已经报警了。其听赵某1说是朱某和朱东波干的。5、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17日晚上,朱某和张某1到其家找赵某9,人们说没他的事,朱某和张某1就走了。后来有人砸其家的门,几个人到了其屋里,把其家的门也推坏了,其没敢出去。后来他们走了,第二天才知道赵某9家被砸,人被打了。6、证人董某2(董某1之父)的证言,证实情况与董某1证言内容基本一致。7、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听见玻璃被砸的声音,门也被踹坏了,出来时看见朱某和朱东波跑了。后来朱某又回来了,将其父亲赵某1砍伤了。8、证人赵某4的证言,证实其父亲被朱某砍了。与朱某一起来的还有朱东坡。当时朱东坡距离其也就二米左右,他没拿东西,就是用脚踹的。9、证人赵某5(赵某2之父)的证言,证实20102月27日晚上11点,其去了赵某1家,看到他家被砸了,后来朱某又回来了,其看到赵某1的头流血了,他说是被朱某用刀砍的,他们就打了120。10、证人赵某6的证言,证实赵某1家被砸了,后来朱某又回来了。其看到赵某1头上流血了。11、张某2(赵某2之妻)的证言,证实赵某2从赵某1家向回走时,遇见朱某,赵某2和他说话,这时上来了四五个人拿着砖,打了赵某2一砖,他们就跑了。12、证人邹某(赵某4之母)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2时30分左右,其听见其家玻璃碎的声音,就赶紧报了110,是朱某、朱东坡砸的。1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张某3、赵某9等人闹起来了,被人拉开后,其在村里碰见了朱某,其说了和张某3闹起来的事,朱某就叫着其回董某1家,在他家门口说了几句他们就走了。后来发生什么事了其不知道。14、河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河)公(物)鉴(伤检)[2010]063号鉴定意见,证实赵某1腰部损伤致第一腰椎横突骨折,已构成轻伤。15、被告人朱东坡的户籍证明及梁村派出所出具的朱东坡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在卷证实。16、河间市人民法院(2010)河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7、肃宁县梁村派出所抓捕经过,证实2017年6月9日朱东坡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东坡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且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东坡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慧卿审 判 员 周慧英代理审判员 乔庆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