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双应与刘正大、聂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应,刘正大,聂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683号申请人:李双应。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林,黄石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正大,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港黄石大道1277-30号。被申请人:聂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双应与被申请人刘正大、聂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双应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聂黎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399号关山春晓24栋2单元1层02室(产权证号湖2012007488、权证编号02796264,建筑面积171.73平方米)房屋,并以��告所有的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238-39号(产权证号99私52359号,建筑面积89.78平方米)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双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李双应所有的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238-39号(产权证号99私52359号,建筑面积89.78平方米)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聂黎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399号关山春晓24栋2单元1层02室(产权证号湖2012007488、权证编号02796264,建筑面积171.73平方米)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双应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邝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