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马洪川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马洪川,朱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77号。组织机构代码:74897397-X。负责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洪川,男,1996年9月15日出生,回族,住阳信县。被执行人:朱文庆,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与马洪川、朱文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朱文庆在阿里巴巴有支付宝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文庆在阿里巴巴支付宝账号15×××92账户存款145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佩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