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陶中华、江鸿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中华,江鸿英,庄振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304号申请人:陶中华,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韦清,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江鸿英,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庄振光,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人陶中华与被申请人江鸿英、庄振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碧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鸿英、庄振光名下价值2176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陶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鸿英、庄振光名下价值2176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肖飞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人民陪审员 潘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发英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