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登光与被执行人江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登光,江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89号申请执行人向登光,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乡。被执行人江志荣。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州市从化区。申请执行人向登光与被执行人江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532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志荣应支付欠款407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受理费42853.82元给申请执行向登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于2017年6月29日在本院举行执行听证,但双方当事人均无到庭参加执行听证。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321执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王青梅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月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