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汉云与钟元云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汉云,钟元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汉云。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智,城步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元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云英(钟元云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世黎,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汉云因与被上诉人钟元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2017)湘0581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否认荒芜竹子地为本案当事人所有,原审将该地纳入本案作为考量通行妨碍的因素不当。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房屋建设用地使用证所附用地图来看,刘汉云房屋右侧通往其屋前有一条人行道,钟元云老屋右侧有一条人行道,而刘汉云房屋及钟元云老屋建设用地使用证均为1989年颁发,即图中所标人行道至少在1989年就已存在,原审对用地图所标示的上述人行道是否为历史通道及原通道状况等事实未予审查,导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判决结果超出了刘汉云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7)湘0581民初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汉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红伟审 判 员 陈平军代理审判员 汪 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心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