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金月与被执行人付显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金月,付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6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夏金月被执行人付显华申请执行人夏金月与被执行人付显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7日做出的(2005)丰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7日作出的(2005)丰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张伟宁审判员 高 月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