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思浩、桂林顺当寄卖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思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657号申请被执行人桂林顺当寄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崔雄,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思浩,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桂林顺当寄卖行有限公司与刘思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8作出的(2010)星民初字第889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刘思浩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桂林顺当寄卖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星民初字第889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