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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思浩、桂林顺当寄卖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思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657号申请被执行人桂林顺当寄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崔雄,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思浩,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桂林顺当寄卖行有限公司与刘思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8作出的(2010)星民初字第889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刘思浩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桂林顺当寄卖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星民初字第889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