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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行人杨金成、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成,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850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成,住邢台桥西区路小区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邢台市桥西中华西路三超商务楼,组织机构代码:77773726-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连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