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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南树杰、吴兆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树杰,吴兆德,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81号之一申请人:南树杰,男,1987年11年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吴兆德,男,52岁,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路1路本院在审理南树杰诉吴兆德、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树杰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第一被申请人吴兆德驾驶的第二被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鲁C×××××、鲁CX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鲁C×××××、鲁CX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期限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予、抵押、转移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