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1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罗某1与罗某2赡养纠纷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945号原告:罗某1,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罗某2,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罗某1与被告罗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罗某1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1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沐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