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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5451何洪进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洪进,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民初5451号原告:何洪进,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李兵,男,1987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何洪进与被告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洪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洪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3日,被告因家庭生产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30000元整,并说明周转完毕即归还,但是至今已经几年,经原告多次催要,均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偿还。被告李兵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给原告为凭,写明:“借条,今借何洪进现金叁万元整(30000),借款人:李兵,2014年2月13日”。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兵欠原告借款30000元,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予以证明,该笔欠款应当归还。被告李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洪进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威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