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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袁家喜、陈顺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家喜,陈顺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家喜,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顺全,男,汉族,1952年10月26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上诉人袁家喜以及原审被于某海、成都神坤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9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袁家喜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于某海的户籍所在地均为江安县,该案应由江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此外,神坤公司在借条上的盖章系假章,故该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被告神坤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有管辖权。神坤公司是否是适格被告,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