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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韩振亭与冉文胜、崔凤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亭,冉文胜,崔凤芝,天津大学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792号原告:韩振亭,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冉文胜,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崔凤芝,女,193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第三人:天津大学,住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号。法定代表人:单平。原告韩振亭与被告冉文胜、被告崔凤芝、第三人天津大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韩振亭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振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