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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分公司与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分公司,罗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880号原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主要负责人:戴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某,男,汉族,1976年07月20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分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68年04月05日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分公司诉被告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分公司以无法提供被告罗某某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高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