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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鑫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鑫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鑫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财保144号申请人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106国道旁。法定代表人许君明,局长。被申请人鑫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中大道1218号(新地中心)708室。法定代表人魏群锋。申请人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鑫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传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鑫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移或隐匿违法���金,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鑫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使用的相关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鑫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水平人民陪审员  丁 丽人民陪审员  吴同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楷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