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窦天民与被执行人卫青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天民,卫青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恢167号申请人:窦天民,男,195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镇X村X组,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卫青芳,女,1962年6月13日生,汉族,中国X银行芮城县支行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天民与被执行人卫青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12000元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本院认为,申请人放弃剩余债权,是对自己权利范围内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芮商初字第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青申执行员 陈亚康执行员 郭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