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8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诸暨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925号原告:诸暨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号。法定代表人:傅国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辰,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赵晖,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诸暨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诸暨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绿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如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