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万福与崔龙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福,崔龙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李万福,女,朝鲜族,住吉林省和龙市。被执行人:崔龙石,男,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和龙市,现住韩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万福与被执行人崔龙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6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50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崔龙石的存款、房地产、车辆、到期债权等收入来源进行了穷尽调查,未能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光日执行员 林永德执行员 赵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元香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