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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玉人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玉人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4幢408室。法定代表人魏红,执行董事。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470号裁决申请执行北京玉人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78623.5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北京玉人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同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玉人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北京玉人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北京玉人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玉人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及住建委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玉人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及住建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北京玉人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有债权人民币378138.5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玉人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470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李京耀执行员  郭树明执行员  邢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剑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