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建昌诉洋县建筑公司骏马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昌,洋县建筑工程公司骏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许建昌,男,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骏马分公司。负责人文健红,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德,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许建昌依据(2016)陕0723民初16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洋县建筑工程公司骏马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对余款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16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屈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