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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提取、扣留其等数额的收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