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贾某与周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周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679号原告:贾某,男,1991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199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张某(系周某母亲),女,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贾某与被告周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计680.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员 付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