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终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茂源盛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山西茂源盛贸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1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舜尧商贸城东区*号楼。负责人:任刚,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茂源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中卫乡南上卫村。法定代表人:贾莉莉,经理。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中大道东南角新乡市人民防空指挥中心7层。负责人:李新海,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茂源盛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递交上诉状后,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未能在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燕萍审判员 马华明审判员 秦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倩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