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民终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申立峰、牛海霞因与被上诉人李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立峰,牛海霞,李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立峰,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海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霞,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耀斌,系襄垣县古韩镇西川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申立峰、牛海霞因与被上诉人李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3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李素军主张涉案借据款项由上诉人申立峰分四次借得,但是李素军二审庭审中对于借款情形的陈述与一审庭审中存在出入,且上诉人申立峰、牛海霞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故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清涉案借据款项是否形成的事实。综上,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申立峰、牛海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成立审判员 王 瑞审判员 杨利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