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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869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被告:邢某某,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 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