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财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亚玲申请张洪刚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亚玲,张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财保224号申请人赵亚玲,住址地兰西县。被申请人张洪刚,住址地兰西县。申请人赵亚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述称,2017年2月8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赵亚玲处借款184,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月之内还款,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了欠据,还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还款,申请人多次索款,被申请人以无钱为由拒付借款,现申请人欲诉至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故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洪刚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储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84,000.00元。保全费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张洪刚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储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84,000.00元;2、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张新影所有的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予以冻结。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案件申请费1,44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尤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