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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贾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830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贾某。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30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除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贾敏加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