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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5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段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79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万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韩某某,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9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辰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