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6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伟平、鲁某等与鲁大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平,鲁某,鲁大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917号原告陈伟平,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鲁某,女,200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鲁大牛,男,194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平、鲁某诉被告鲁大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平、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伟平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凌金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