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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6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伟平、鲁某等与鲁大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平,鲁某,鲁大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917号原告陈伟平,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鲁某,女,200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鲁大牛,男,194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平、鲁某诉被告鲁大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平、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伟平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凌金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