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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志国、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国,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国,男,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满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49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丁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