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艾戈仕娱乐厅与张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艾戈仕娱乐厅,张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2250号原告:义乌市艾戈仕娱乐厅,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宾王商贸区七街33号。经营者:闫登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媛媛,浙江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青,浙江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飞,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义乌市艾戈仕娱乐厅与被告张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奇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艾戈仕娱乐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180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7月21日签订了销售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酒水销售工作,月销售指标为100000元。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如约向被告支付90000元定金,被告出具收条。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场进行酒水销售工作,被告多次拒绝。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约定,对原告的经济造成了损失,遂成讼。被告张飞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约定了协议的期限为2016年7月21日始至2018年7月20日止,被告在原告处从事酒水销售工作。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8月3日收到由案外人杭州奢酷集团代原告支付的销售合作协议定金9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在原告处从事酒水销售工作。以上事实有销售合作协议、收条和情况说明各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被告虽未参加诉讼,但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其事实应予认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至今未履行协议约定的销售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1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享有的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义乌市艾戈仕娱乐厅(经营者:闫登阁)双倍定金1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奇进人民陪审员 王新吉人民陪审员 侯化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晓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