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何心和与芮建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心和,芮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何心和,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7日,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南华村坑底10号,现在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被执行人:芮建峰,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6日,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何心和申请执行芮建峰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芮建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芮建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激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芮建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心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安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