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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崔xx与被告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xx,柳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4民初1181号原告崔xx,男,汉族,兰州xx局打工人员,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xx,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xx,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崔xx与被告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永成及其委托诉讼代��人岳xx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xx经法庭通知应诉后,同意采用以电子方式送达,并以电子微信确认其送达地址后,签收了本院邮寄送达的有关法律文书,根据被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经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按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所借原告款项50000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借款利息1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7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取现金5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息为1000元,被告承诺三个月内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但时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借款。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柳xx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被告柳xx以电话的形式,认可欠原告债务50000元及其利息,并承诺于2017年10月底以前,一次性偿清欠原告的款项及其利息。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借条一份与被告柳xx电话中认可的内容相符,因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本案抗辩权的放弃,故虽被告不到庭,无法与其对质核实原告的举证,但根据原告的举证及原告陈述,和被告拒不答辩的事实,及被告在电话中的认可,原告的举证应当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被告应何时偿付原告的出借款项本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应视为是一份借款合同,且双方在该借据上约定了还款的利息,为每月1000元,双方虽在借据上并未约定返还借款期限,但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综上所述,原告的主要举证,被告出具的借据一份中约定的内容,被告在电话中是认可的,且被告在签收了法庭邮寄送达的原告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后,本院又以其确认的方式和地址送达了开庭传票,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视为送达。故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对其借款的利息的主张,可以计算至判决前上一月,即2017年6月底,共17个月,计1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崔xx出借款5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17000元,本息合计为67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38元,由被告柳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美文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