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杰伦工业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杰伦工业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268号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26号。法定代表人,耿纪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丙欣,男,汉族,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系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杰伦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66弄1号1405室。法定代表人,段桂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伦工业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杰伦工业炉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杰伦工业炉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646.5元,由原告湖南耐普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懿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