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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谢光乃与赵华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光乃,赵华伟,王允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3032号原告:谢光乃,男,194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赵华伟,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允波(系被告赵华伟之夫),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光乃诉被告赵民先、被告王允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光乃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光乃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光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谢光乃负担。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