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谢光乃与赵华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光乃,赵华伟,王允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3032号原告:谢光乃,男,194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赵华伟,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允波(系被告赵华伟之夫),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光乃诉被告赵民先、被告王允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光乃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光乃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光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谢光乃负担。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