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68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刘金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负责人:唐开强,该管委会副主任。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207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银行存款1650679.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德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山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