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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清山、刘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清山,刘玉芝,董晓一,董担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民终2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清山,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隆化县青峰矿产品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河北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芝,女,1954年1月6日出生,满族,职工,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晓一,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满族,隆化县安洲街道职工,现住河北省隆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担阳,男,1987年4月8日出生,蒙古族,隆化县文化馆职工,现住河北省隆化县。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青,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清山因与被上诉人刘玉芝、董担阳、董晓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5民初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清山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在隆化县(××)××号民事调解书,已说明董俊于2016年8月30日前还所欠款,吴清山不承担偿还此款的责任。2016年7月20日董俊在隆化县法院起诉我,隆化法院又于2016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时董俊说起诉我是为了拖延迟款时间,不是专门起诉我的,通过法院开庭审理后,董俊当庭说撤回起诉,在协议书中已写明向法院撤回起诉请求不再诉吴清山。关于董俊他们家借没借信用社钱和别人钱,我不知道,因我和董俊家里人不认识没有一点经济往来,我认识董俊时他说早已和刘玉芝离婚了,当时他和一个姓张的女士在过日子。这次刘玉芝、董晓一、董担阳她们娘仨于2017年1月18日再一次起诉我欠她们钱是不应该的,因董俊本人和我经法院一次调解,一次撤诉,继承人没有证据用一个复印件无权重复起诉,法院不应该受理再立案。另外,吴清山不是原审原告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适格被告。董担阳向吴振南转账45万元,是董担阳和吴振南之间的经济往来,与吴清山无关。再次,吴清山与董俊之间无任何借据、欠据,吴清山不欠董俊任何款项。现原审原告的主张理据不足,应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董俊与我签订的《协议书》没有实际履行,董俊未向我提供任何借款,也未向我提供任何设备,我不欠董俊任何款项,因涉案《协议书》没有实际履行,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刘玉芝、董担阳、董晓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1、董俊以董担阳名义于2013年9月5日在向隆化县偏坡营信用社借款100万元前,董俊与吴清山已经于2013年8月13日签订了由“董俊在偏坡营信用社贷款100万元,双方各用50万元,全部贷款由吴清山还本付息“的《协议书》一份,通过该协议书的约定内容,足可以证明上诉人不但知道借款事实,而且还是该笔借款的使用者和重要参与者。2、上诉人所说的协议书没有实际履行,但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的代理人当庭陈述“在2013年9月6日,董俊通过重担阳账户向吴清山之子吴振南转账支付45万元,该款由吴清山使用”。由此可见,吴清山具有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义务。3、上诉人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刘玉芝、董担阳、董晓一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0.00元,并支付2014年8月前利息148053.6元,2014年8月后的利息按月息0.025元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三原告系董俊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董俊曾任副县级领导职务,吴清山经营隆化县青峰矿产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6月8日,经董俊介绍,隆化县青峰矿产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清源、王亚贤等达成意向,为吴清山经营的公司吸引资金3亿元,合作开采、加工膨润土。但该意向至今未能履行。2013年8月13日,董俊与吴清山达成协议,由董俊在偏坡营信用社贷款100万元,双方各用50万元,全部贷款由吴清山还本付息,董俊将旧推土机、钩机、装载机、油罐各一台(个)交给吴清山,归吴清山所有,董俊在吴清山矿山开采中给予大力支持。2013年9月5日,董俊以其子董担阳名义在偏坡营信用社贷款100万元,月利率0.9%,2014年8月22日到期。2013年9月6日,董俊通过董担阳账户向吴清山之子吴振南转账支付45万元,该款由吴清山使用。贷款到期后,吴清山未偿还。2014年12月11日,董俊出面向薛玉军借款105万元,还清了偏坡营信用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董俊、吴清山共同为薛玉军出具了借条,姜振铎、徐振会为中证人,董俊将借条交薛玉军。因董俊、吴清山均未偿还薛玉军借款,2016年4月28日,薛玉军起诉,要求董俊、吴清山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吴清山拒绝向薛玉军返还,经法院主持调解,2016年5月27日达成协议,由董俊承担返还责任、吴清山不承担返还此款的责任。2016年8月5日,董俊另行起诉吴清山,要求吴清山返还因向偏坡营信用社贷款及向薛玉军借款产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各项损失,2016年10月11日,双方庭外和解后,董俊撤回起诉。后董俊病逝。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吴清山是否应承担95万元贷款还本付息的责任。首先,对于吴清山自用的45万元贷款是否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董俊与吴清山共同协商去偏坡营信用社借贷款,取得100万元贷款后,转账支付给吴清山45万元,吴清山应当对其实际取得的借款承担返还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吴清山未返还此借款,致董俊用民间借贷资金清偿了信用社贷款,被告应当向董俊返还借款本金,支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但超出年利率24%部分不予保护。董俊去逝后,三原告继承该债权,请求被告向三原告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以隆化法院(2016)冀0825民初1619号民事调解书作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理由,因协议相对方是薛玉军,董俊向薛玉军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据与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其次,关于董俊所用信用社贷款是否应当由被告吴清山返还50万元。从本案事实发生的过程看,董俊与吴清山2013年8月13日签订的协议,是以董俊为隆化县青峰矿产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吸引资金为基础,以为吴清山在采矿中提供支持为条件,董俊将旧机械设备作价50万元转让给吴清山,由吴清山返还全部贷款,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所附条件未能成就,该约定未生效。关于董俊的旧机械设备是否已经交付给吴清山,对此被告吴清山予以否认,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尚不足以证明已经交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董俊所用50万元贷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吴清山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支付2014年8月22日前的债务利息46845元,以后的债务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负担8580元,被告负担7020元。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清山提交:半壁山村证明一份;董俊、吴清山、姜振铎合伙经营合同一份;董俊和吴清山协议一份;以上三份证据证明董俊和吴清山有业务往来关系,45万元是投资款,不是借董俊的钱。被上诉人刘玉芝、董担阳、董晓一质证意见为:协议书原审已经出示,质证意见与原审一致。证明与经营合同都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诉人吴清山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清山与董俊于2013年8月13日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为履行该协议,董俊以被上诉人董担阳的名义于2013年9月5日向隆化县偏坡营信用社借款100万元,并于2013年9月6日将其中的45万元转账给吴清山,故上诉人吴清山应当对其实际取得的借款承担返还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吴清山未返还此借款,致董俊用民间借贷资金清偿了信用社贷款,故一审判决上诉人吴清山向董俊的继承人即三被上诉人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上诉人吴清山虽然主张45万元款项用于合伙事务,但本案借款事实清楚,无论上诉人吴清山与董俊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并不影响该笔债务为民间借贷债务的性质。上诉人吴清山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撤诉裁定主张不承担还款责任,由于隆化县法院(2016)冀0825民初161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相对方是薛玉军,董俊向薛玉军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据与上诉人吴清山之间的借贷事实向吴清山主张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三被上诉人再次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吴清山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由上诉人吴清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向京审 判 员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