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02执68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娄永和与被执行人霍显华、湖北华楠燃气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永和,霍显华,湖北嘉贝鑫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华楠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68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娄永和。被执行人霍显华。被执行人湖北嘉贝鑫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楠,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华楠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显华。申请执行人娄永和与被执行人霍显华、湖北嘉贝鑫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华楠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鄂0802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娄永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3万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霍显华名下有车牌号为鄂AXXX**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霍显华名下车牌号为鄂AXXX**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敏 关注公众号“”